高通胀、超额损害赔偿与第十二司法改革方案引入的动态法定利率制度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05 八月 2026
在高通胀和超额损害赔偿背景下,第十二司法改革方案引入的动态法定利率制度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定利率一直按照固定比例适用。在土耳其高通胀环境下,该固定利率导致债权人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债权人以高通胀导致法定利率无法弥补损失为由,依据**超额损害(Munzam Zarar)**主张提起了大量诉讼。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曾在一段时期内认可通货膨胀具有不可预测性,并认为法定利率在损害赔偿方面不足,因此判决支持超额损害赔偿请求。然而,随后最高上诉法院改变了其判例立场,认为通货膨胀在我国已经属于可预见因素,因此不会因此产生超额损害。
这一观点导致债权人在无法收回其债权的每一天,都因通货膨胀而遭受债权价值下降的损失;同时,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后果。
随着第7589号法律(第十二司法改革方案)所引入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明确承认,固定利率无法在通货膨胀环境下保护债权人,并建立了旨在抵御通货膨胀影响、保护债权人的动态法定利率制度。
新法定利率制度的基本结构及指数化原则
如上所述,立法机关已经承认,由于土耳其存在高通胀,固定法定利率不足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因此,根据第7589号法律,法定利率被设定为与**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Türkiye Cumhuriyet Merkez Bankası)在短期贷款业务中适用的再贴现利率(rediscount rate)**挂钩。
根据该规定,当通货膨胀上升或下降时,利率每年自动调整两次,从而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公平平衡。
因此,固定利率制度造成的价值损失得以消除,并建立了符合经济条件变化的动态法定利率制度。
法定利率的计算方法及利率的确定
第3095号《法定利率及违约利息法》
法定利率 – 原文本法定利率 – 新文本法定利率 第1条(修改:2005年4月21日第5335号法律第14条)根据《债务法典》和《土耳其商法典》,在应当支付利息且金额未通过合同确定的情况下,该支付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12%)计算。法定利率 第1条(修改:2005年4月21日第5335号法律第14条)根据2011年1月11日第6098号《土耳其债务法典》和2011年1月13日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在应当支付利息且金额未通过合同确定的情况下,该支付按照年度计算,即按照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短期贷款业务中适用的再贴现利率的百分之八十(80%)计算。如果该再贴现利率在6月30日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适用的再贴现利率相比存在五个百分点或以上差异,则在该年度下半年适用6月30日确定利率的百分之八十(80%)。共和国总统有权按月确定该比例,可降低至百分之十以内,或提高至一倍。
下一部分将继续翻译:
法条变化后的法律意义
自动更新机制
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适用的法定利率计算方法
2026年31%计算示例
Devam ediyorum. Aşağıda Çince çevirinin 2. bölümü yer almaktadır. Önceki bölümdeki başlık ve format düzeni korunmuştur.从该条文内容可以明确看出,过去法定利率的提高或降低完全取决于共和国总统的裁量;而根据新的规定,利率已与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在短期贷款业务中适用的再贴现利率挂钩,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安全性和公平原则。
该规定通过将法定利率划分为一年中的两个期间,引入了自动更新机制。
年度第一个六个月期间(1月1日 – 6月30日)适用的法定利率:
➢ 适用的法定利率始终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再贴现利率的80%**计算。
➢ 例如:
对于2026年,该比例根据2025年12月31日公布的再贴现利率计算:
再贴现利率:38.75%
计算方式:
38.75% × 80% = 31.00%
因此,年度前半期适用的法定利率为:
31.00%
年度第二个六个月期间(7月1日 – 12月31日)适用的法定利率:
➢ 如果6月份公布的再贴现利率与12月份公布的再贴现利率之间存在5个百分点或以上的差异,则在年度后半期适用6月份再贴现利率的80%。
➢ 如果两者之间的差异低于5个百分点,则12月份的利率继续适用于年度后半期。
为进一步明确计算方式,具体示例如下:
12月:38.75% → 6月:43.75% → 差额:5
计算:
43.75% × 80% = 35.00%
→ 年度后半期适用的法定利率为:
35.00%
12月:38.75% → 6月:44.75% → 差额:6
计算:
44.75% × 80% = 35.8%
→ 年度后半期适用的法定利率为:
35.8%
12月:38.75% → 6月:32.75% → 差额:6
计算:
32.75% × 80% = 26.2%
→ 年度后半期适用的法定利率为:
26.2%
12月:38.75% → 6月:37.75% → 差额:1
由于:
1 < 5
→ 年度后半期仍适用:
31.00%的法定利率
12月:38.75% → 6月:42.75% → 差额:4
由于:
4 < 5
→ 年度后半期仍适用:
31.00%的法定利率
新法定利率制度的结果及当前适用情况(2026年)
新的法定利率制度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我们预计,该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超额损害(Munzam Zarar)**请求。
其原因在于,法定利率已直接与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在短期贷款业务中适用的再贴现利率挂钩。
由于再贴现利率会根据经济条件以及通货膨胀走势发生变化,因此法定利率也会与之相应调整:当通货膨胀上升时,法定利率随之提高;当通货膨胀下降时,法定利率也相应降低。
因此,该制度消除了固定利率制度造成的价值损失,使法定利率制度更加符合经济现实。
尽管我们已经在上述内容中对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人员无需实际进行人工计算。
这是因为,利息计算已经以自动化方式整合至 UYAP(土耳其国家司法信息系统) 中,并由系统自动完成。
自第7589号法律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相关计算算法已经录入系统。目前,针对2026年度,法定利率已按照**31%**的比例适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