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Çiçek Sepeti”判决: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对瑕疵商品责任的最高法院判决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中介服务提供商对瑕疵商品责任的最高法院判决
一名消费者在由 Çiçeksepeti İnternet Hizmetleri Anonim Şirketi(以下简称“Çiçek Sepeti”)创建的电子商务平台 www.ciceksepeti.com 上,从一家销售其产品的烘焙店购买了一份松露巧克力包装产品,之后发现包装内存在烟头,因此该消费者向埃森勒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退款申请。
该电子商务平台用于销售及推广供应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埃森勒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056120190000723的决定,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
在该请求被接受后,Çiçek Sepeti 以其不具有相关责任主体资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敌对关系为由,向消费者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法院认为,Çiçek Sepeti 应对其网站销售的瑕疵商品承担责任,并以以下理由驳回了诉讼:
Çiçek Sepeti 与供应商之间的追偿关系属于双方内部法律关系;
消费者基于对 Çiçek Sepeti 品牌及名称的信任接受服务,因此 Çiçek Sepeti 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土耳其司法部指出:
虽然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平台,Çiçek Sepeti 的责任不能直接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瑕疵商品”的规定进行评价,但是,仅因其从供应商公司收取佣金而认定其对相关服务承担责任,属于违反程序和法律的情况。
因此,司法部依据《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第363/1条,请求为维护法律利益而撤销相关判决。
最高法院接受了该法律利益审查申请,并作出为维护法律利益而撤销原判的决定。
最高法院认为:
作为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的 Çiçek Sepeti,并不对瑕疵商品承担责任。
在判决理由中,最高法院依据:
《第6563号电子商务规范法》(以下简称“第6563号法律”)第9条;
2015年8月26日《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及中介服务提供商条例》第6条;
认定:
Çiçek Sepeti 属于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
根据双方远程销售合同的预先信息表,商品销售方属于供应商;
中介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审查使用其提供电子环境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内容;
中介服务提供商也没有义务调查该内容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违法活动或违法情形。
分析
在本具体争议中,消费者仲裁委员会认定提供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对消费者通过网站购买的瑕疵商品承担责任。
对此,Çiçek Sepeti 请求撤销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关于退款的决定。
根据第6563号法律第2条规定: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
“为他人的经济及商业活动提供电子商务环境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13/1条:
瑕疵服务是指:
“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始提供,或者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特征以及客观上应具备的特征,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
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
并非合同当事人,仅在卖方与买方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提供商,不应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
事实上,第6563号法律第9/1条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没有义务检查使用其提供电子环境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内容,也没有义务调查该内容以及该内容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违法活动或违法情况。”
根据该规定: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不存在审查或调查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提供交易平台的公司,不应对利用该平台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瑕疵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
因此,相关法院判决中的法律认定不能被认为具有合法依据。
事实上,在相关最高法院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认定: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能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瑕疵商品”标题下第8条及后续条款进行处理。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
不负有审查使用其电子环境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内容的义务;
不负有调查该内容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违法活动或违法情况的义务。
该最高法院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
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
明确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确立中介服务提供商不应对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瑕疵商品或服务承担责任的原则。
该判决对于电子商务领域责任划分及消费者保护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现提交上述信息及评价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