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赦免制度(Varlık Barışı)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资产赦免制度(Varlık Barışı)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第7582号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包含有关在土耳其境内及境外持有的特定资产进行申报、登记以及为相关资产提供税收优惠的规定。该法律已于2026年6月4日以第33270号《官方公报》发布,并正式生效。
根据该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了临时第19条,由此引入了新的“资产赦免制度”(Varlık Barışı)相关规定。
• 允许申报境内及境外资产
根据新增条款,个人及法人实体可在2027年7月31日之前,向土耳其境内的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申报其在境外持有的现金、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并完成登记。
申报的境外资产必须在申报日起两个月内汇入土耳其,或转入土耳其境内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账户。对于实际带入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必须通过海关申报文件进行证明。
该制度不仅适用于境外资产,也涵盖虽位于土耳其境内但未记载于企业法定账簿中的现金、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
收入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样可以在2027年7月31日之前,通过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申报该等未入账资产,并将其登记入账。
• 已申报资产的税务处理
该制度允许企业将申报的资产计入企业账簿,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日后从企业中提取该等资产。
因申报相关资产,不需要额外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且该等资产不会被纳入企业应税利润的计算范围。
但是,原则上,针对申报资产需要缴纳5%(百分之五)的税款。
换言之,对于纳入资产赦免制度范围内的资产,如直接缴纳5%的税款,则剩余金额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使用。
然而,如果申报资产被用于以下投资:
定期存款或参与账户;
国家国内债务证券;
租赁凭证(Sukuk);
创业资本投资基金份额;
并且承诺持有该等投资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不等,则适用税率将逐步降低。
根据该机制,资产在系统内每额外持有一年,税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因此,如承诺持有期限达到五年,适用税率最高可降至0%(零税率)。
• 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获得税务检查保护
该法律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对于按照规定申报的资产提供免于税务检查及税款追加征收的保护。
根据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与已申报资产对应的金额不会被进行税务检查或追加税款征收:
境外资产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并在申报日起两个月内汇入土耳其或转入土耳其境内银行、金融中介机构账户;
境内未入账资产通过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申报并完成证明;
应缴税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该制度对于正在进行或未来可能开展的税务检查也提供重要优势。
如果税务检查结果证明所发现的税基差额来源于已申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不针对该部分金额追加征收税款。
因此,该制度有助于降低企业及个人因过去期间产生的税务风险。
但是,该保护并非绝对适用。如出现以下情况,将无法享受该制度提供的保护:
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资产带入土耳其或转入相关账户;
未按时缴纳应缴税款;
未履行享受税收优惠所要求的投资持有承诺;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该制度并不免除或影响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适用的义务和监管措施。
相关修订自其在《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