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加班工资与财产权关系的土耳其宪法法院判决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因未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而侵犯财产权的土耳其宪法法院判决(申请编号:2019/1450,日期:2022年2月22日)

申请人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依据土耳其第4857号《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8条单方面解除后,一审法院认定,员工应获得的解雇补偿金、通知期补偿金以及折算为工资的未休年假的费用存在支付不足的情况。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根据鉴定人员计算,员工累计260小时的加班工资完全未被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于雇主无法证明其在每年年初均取得员工关于加班工作的同意,因此对于员工第一年工作之后期间产生的加班,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雇主随后向地区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阿达纳地区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的约定,只要员工未撤回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的同意,员工每年不超过270小时的加班工资应视为已经支付。

此外,地区上诉法院指出,随着2017年8月25日对《劳动法加班工作条例》第9条第2款的修改,要求雇主每年年初重新取得员工加班同意的规定已经取消。因此,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的加班同意,在未被撤回的情况下持续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地区上诉法院认定员工无权再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随后,员工向土耳其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主张地区上诉法院因否定其加班工资请求而侵犯了其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土耳其宪法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评价:

  • 根据2017年8月25日对《劳动法加班工作条例》第9条第2款的修改,取消了每年年初重新取得员工同意的要求,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的同意即可满足法律要求。

  • 员工的同意仅涉及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并不意味着员工放弃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员工同意加班即等同于放弃加班工资。

  • 由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接受了“加班补偿已包含于基本工资”的约定,因此原则上不另行判付加班工资并不当然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

  •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放弃已经取得的加班工资请求权,但该放弃必须符合有效放弃的法律条件。因此,即使认为员工同意在不要求额外报酬的情况下进行加班,对于员工入职第一年之后产生的加班时间,不支付相应工资仍应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结论

土耳其宪法法院认为,地区上诉法院在适用关于员工取得加班工资权利的法律规则时进行了严重错误的解释。

宪法法院认定,员工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进行了加班工作,而该期间法律要求雇主必须在每年年初取得员工关于加班工作的同意。

根据条例修改前的规定,即使员工未撤回此前作出的同意,雇主仍应在劳动合同第一年之后的每个工作年度重新取得员工对加班工作的同意。

由于雇主未能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取得员工关于加班工作的重新同意,土耳其宪法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的财产权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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