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程合同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说明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远程合同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说明
2022年8月23日,第31932号《官方公报》发布了《关于修订远程合同管理条例的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对《远程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项下供应商/销售方、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以及消费者/客户在远程合同流程中的责任进行了若干调整。根据该修订,自2022年10月1日起,针对远程合同交易过程中销售方或供应商、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以及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预先信息告知义务
除销售方或供应商的信息外,预先信息告知表中还必须包含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包括名称或商业名称、MERSIS企业登记号码或税务识别号码)。
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不仅需要与销售方或供应商共同承担完成及确认预先信息告知流程的责任,对于信息缺失等情况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据由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录入,则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还需对该数据的准确性以及流程的完成承担责任。
二、撤回权及退货流程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消费者通过销售方或供应商指定的承运商退回商品,相关退货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或供应商承担。根据新规定,预先信息告知表中必须明确商品退回时的运输费用金额以及费用承担方。在退货费用不超过配送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输费用。
如果预先信息告知表中未包含商品退货运输费用金额及费用承担方的信息,则退货费用应由销售方或供应商承担。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的远程销售合同,如果该信息缺失是由于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造成的,则相关退货费用应由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承担。
如果销售商品存在瑕疵,无论何种情况下,退货费用均应由销售方或供应商承担。
根据修订规定,消费者提出撤回通知后,将商品寄回销售方或供应商的期限由原来的10天延长至14天。
根据原条例,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通知原则上应直接向销售方或供应商提出。修订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提出撤回通知,同时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建立相关处理系统。收到退货请求的供应商、销售方或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其他相关方。
修订后,对于销售方和供应商在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后,应一次性且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退还全部商品款项的14日期限起算时间进行了区分:
如果消费者将商品交付给指定退货承运商,则期限自商品交付承运商之日起计算;
如果消费者选择非指定退货承运商,则期限自商品交付销售方之日起计算;
如果消费者在商品交付前行使撤回权,则期限自撤回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参与收取交易款项时,对于上述14天退款流程,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与销售方或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事项
如果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未经销售方或供应商同意开展促销活动或折扣销售,并因此导致相关承诺无法履行而产生损失,则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责任。
修订后,消费者撤回权的例外范围被扩大。以下合同被纳入消费者不得行使撤回权的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必须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及需要登记注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合同;
已交付消费者的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及计算机相关合同;
通过现场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产品说明书规定应由销售方或授权服务机构进行安装或组装,且已经完成安装或组装的商品相关合同。
修订后,在远程销售交易中,如果消费者通过银行卡进行支付,退款金额在完成退货流程后,应一次性增加至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中,无论消费者是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对此,发卡机构承担相应义务。
(相关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四、结论
通过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中的远程销售法律体系,减少消费者/客户、供应商/销售方以及平台中介服务提供商之间因责任划分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
此次修订旨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远程销售交易环境,从而促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