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购物中心管理条例》的条例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修改《购物中心管理条例》的条例
根据2022年8月18日第31927号《官方公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的《关于修改〈购物中心管理条例〉的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对购物中心共同收入及共同费用的范围进行了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旨在解决购物中心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框架下,由各种购物中心费用产生的问题,并填补《第6585号零售贸易监管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
本信息说明将就此次实施的相关修改内容向您提供说明,以供参考和评估。
是否针对购物中心共同收入制定了新的规定?
是。
根据本次修订,以下收入被认定为购物中心的共同收入:
从公共使用区域获得的临时租赁收入;
广告收入;
市场推广收入;
文化及艺术活动收入;
基站收入;
自动取款机(ATM)收入;
其他公共使用区域产生的收入;
根据第11条第3款收取的预付款所产生的所有收入。
是否对共同费用进行了规定?
是。
通过对《购物中心管理条例》的修改,对共同费用进行了定义。
根据新的规定,与公共使用区域相关的、且不属于购物中心自身所有权范围的费用,包括:
电费;
水费;
天然气费;
非更新改造性质的维护及维修费用;
安保费用;
清洁费用;
健康服务费用;
以及管理费用,均被认定为共同费用。
共同费用分摊费用如何计算?
根据对《条例》第6条关于公共使用区域相关费用定义的修改:
与公共使用区域相关的费用,例如:
电费;
水费;
天然气费;
非更新性质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以及购物中心内实际工作的正式编制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属于共同费用。
规定明确,购物中心内的零售经营企业只能针对上述共同费用缴纳共同费用分摊款。
分摊比例按照:
“零售企业销售面积占购物中心总销售面积的比例”
进行计算。
被列入共同费用范围内的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规定明确,购物中心内实际工作的正式编制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管理费用。
根据新修订内容,购物中心共同费用如何进行分配?
共同费用将按照购物中心内各零售企业销售面积占购物中心总销售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哪些费用被排除在共同费用定义之外?
以下不具有共同费用性质的费用:
广告费用;
市场推广费用;
咨询服务费用;
以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费用,不得以“共同费用”的名义向购物中心内的零售企业收取。
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广告、市场推广及咨询费用作为共同费用收取?
广告、市场推广及咨询费用不属于购物中心共同费用,而被认定为购物中心所有人或管理方承担的费用,因此今后不得向购物中心内经营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上述广告、市场推广及咨询费用将以共同费用名义收取,则该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然而,在合同续签或者双方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况下,不得继续收取上述费用。
同时,合同中关于由零售企业承担广告、市场推广及咨询费用的相关条款,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