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规定背景下《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介绍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新规定背景下《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介绍

随着新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实施,2014年11月27日刊登于第29188号《官方公报》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已被废止。新条例带来的主要变化如下:


1. 强制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范围

在不影响《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所赋予权利的前提下,对于争议金额低于 30,000土耳其里拉 的消费者纠纷,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强制性程序。

对于金额达到或超过该限额的争议,不得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于该金额标准设定较高,考虑到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能具有参考效力,并且可作为具有判决效力的执行文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该规定可能导致严重的不利后果。


2. 申请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时所需提交的信息增加

对于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所有申请,新条例增加了必须提供的信息。

新增信息包括:

  • 外国公民的护照号码或外国身份证号码;

  • 如申请人不是消费者,则需提供税号及地址;

  • 其他联系方式(如有);

  • 代理人的姓名、姓氏、税号及地址(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请)。

该规定将于 2023年1月1日 起生效。


3. 申请材料缺失或信息不一致时的补正程序

如果提交给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申请中存在必要信息缺失或不一致的情况,委员会主席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给予申请人 7天期限,要求其补充相关信息或文件。

该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因为其提供了完善申请材料的机会。

该规定将于 2023年1月1日 起生效。


4. 已作出最终决定的争议不得重复申请

当消费者仲裁委员会针对某一争议作出的决定正式生效后,如果新的申请与已生效决定在:

  • 争议事项;

  • 争议原因;

  • 当事人;

方面完全相同,则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此外,在存在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或者已经存在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决定驳回该申请。

该规定要求委员会确认是否存在最终裁判,有助于提高诉讼程序效率,避免重复处理。


5. 延长决定通知期限及电子送达制度

新条例将委员会决定的通知期限由原来的 10个工作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同时,新条例引入了电子送达制度:

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由律师代理,则应根据《税收程序法》第107/A条,通过电子方式向律师送达。

在此情况下,首先适用《通知法》第7/a条的规定。

如无法进行电子送达,则根据《通知法》的规定,通过挂号信方式发送决定。

关于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的通知,也适用上述规定。


6. 审理期限及延期规定

新条例继续保留以下规定:

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顺序及申请日期,在最长 6个月 内审理并作出决定。

但是,对于延期时间进行了调整:

  • 原条例允许最长延期6个月;

  • 新条例规定最长只能延期3个月。


7. 决定补充程序

新条例新增了关于“决定补充”的程序。

无需重新提交申请,当事人在收到委员会决定后的 15天内,如果发现原申请中的部分请求未被决定,可以要求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决定。

此外,新条例还详细规定了补充决定应包含的内容。


8. 申请地点及决定异议程序

消费者可以向以下地点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消费者住所所在地的委员会;

  • 消费交易发生地的委员会。

对于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 15天内 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

  • 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消费者法院;

  • 消费者住所所在地的消费者法院。

通过该新规定,消费者住所所在地的消费者法院也被赋予了管辖权。


9. 关于针对有利于消费者决定提出撤销诉讼的变化

针对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

如果:

  • 某一信息或文件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已经存在;

  • 但未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 后续在消费者法院提起撤销仲裁委员会决定的诉讼中提交该信息或文件;

  • 法院因此撤销委员会决定;

则法院不得判令消费者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该规定强调消费者应当妥善准备、保存并归档相关文件,以便在仲裁委员会程序中进行有效抗辩。

虽然该规定表面上旨在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可能导致消费者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向委员会一方倾斜,并可能产生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


10. 争议失去标的时费用承担方式

如果提交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争议最终失去争议标的,委员会将作出“不需要作出决定”的裁定。

在此情况下:

  • 通知费用;

  • 专家鉴定费用;

应由提出放弃请求或承认请求的一方,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相关税务机关支付。

如果提出放弃或承认请求的一方为消费者,则上述两项费用由主管部门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相关制度目的,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争议通常能够快速解决。

然而,新规定可能导致销售者减少主动解决消费者问题的意愿,从而可能产生不利于消费者的影响。


11. 新条例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决定的申请

对于在新条例生效前已经提交消费者仲裁委员会,但尚未作出决定的申请,新条例同样适用。

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重大影响。

例如:

符合旧条例要求但不符合新金额标准的申请,可能需要被驳回。

因此,该规定可能涉及法律基本原则,例如:

  • 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 公平审判权。


12. 其他条款的生效时间

除上述明确规定生效日期的条款外,新条例其他规定自 2022年10月起 生效。


结论与评价

新条例旨在改善消费者以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保护,并加快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程序。

为此,新条例引入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变化和创新措施。

然而,也应注意到,部分规定可能产生与立法目的相反的效果,并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以上内容供参考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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