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耳其宪法法院“乌米特·卡拉杜曼申请案”判决的说明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对土耳其宪法法院2022年02月02日第2020/20874号申请案《关于乌米特·卡拉杜曼申请》的审查
一、引言
土耳其宪法法院于2022年02月02日作出的第2020/20874号申请案《关于乌米特·卡拉杜曼申请》的判决,并刊登于2020年04月07日第31802号《官方公报》中。该判决审查了以下主张:由于在未对被拘留申请人收到或寄出的信件是否具有不当内容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将相关信件登记至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导致申请人在私人生活受尊重权范围内要求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通信自由受到侵犯。
二、案件概要
申请人乌米特·卡拉杜曼(Ümit Karaduman)因涉嫌加入武装恐怖组织,于2018年02月13日被逮捕,目前被关押于刑罚执行机构。
根据土耳其监狱和拘留所总局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通信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通过检察机关发送至全国各刑罚执行机构。其中规定,除向官方机构或申请人辩护律师提交的密封信件及传真外,被判刑人员及被拘留人员使用的其他通信方式均应进行扫描,并登记至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
各刑罚执行机构根据该通告开始实施相关措施,并按照通告要求,将申请人寄出的以及收到的信件登记至UYAP系统。
申请人认为,自己并未同意将其寄出及收到的信件登记至UYAP系统,因此向执行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删除相关记录并停止该项实施。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指出,虽然其以相关记录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停止该做法并删除永久保存于系统中的通信记录,但刑罚执行机构并未对其请求作出回应。
申请人主张,其受到宪法保护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无罪推定原则遭到侵犯。
执行法庭则认为,根据第5275号《关于刑罚执行及安全措施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第68条第2款规定,罪犯寄出及收到的信件应由信件审查委员会进行检查;若机构内不存在该委员会,则由机构最高负责人进行审查。因此,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反宪法的情况。
随后,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并以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及通信自由受到侵犯为由请求赔偿。
土耳其行政诉讼部门委员会于2020年09月14日作出的第2020/403号决定中指出,虽然将信件登记至UYAP系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施,但该登记权限不能是无限制且无条件的。
该委员会认为,该登记权限的范围及限制必须以不违反《刑罚执行机构管理及刑罚与安全措施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第5275号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为前提进行规范。
同时,该委员会强调,相关条例并未针对以下情况提供保护:即使囚犯收到或寄出的信件不存在禁止内容,并且属于私人或机密信息范围,该类通信仍可能被记录至电子系统。
由于相关规定允许在不区分信件是否具有不当内容的情况下,将包含个人信息且与刑事判决程序无关的通信记录保存于UYAP系统,同时未明确规定记录保存期限、第三方访问权限以及数据使用规则,因此决定暂停执行该通告。
众所周知,对于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而言,仅具备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并不足够;由于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具有实质内容,因此法律本身的质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该项规定,行政诉讼部门委员会指出,在囚犯通信记录保存期限、第三方访问权限、数据使用、销毁以及保密措施等方面,应当建立防止权限滥用及任意行为的充分保障机制。
在本案中,相关规定允许将囚犯不含有禁止内容、包含个人信息且不会影响司法程序的通信资料进行系统保存,因此被认为偏离了现行法律中关于“禁止通信”的区分标准,并导致程序上的不当执行。
三、宪法法院的审查及评价
土耳其宪法法院在审查本申请时,根据《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进行了评价。
《宪法》第20条保障私人生活的秘密、请求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并规定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必须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宪法》第22条则保障通信自由及其适用范围。
在审查过程中,宪法法院认为,将被拘留人员及被判刑人员的通信记录登记至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通信自由的侵犯。
然而,宪法法院特别强调,该通信登记制度赋予公共机关过于广泛的权限,且相关制度并未建立足够的限制和保障机制。
宪法法院指出,为确保对通信进行监督的干预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应当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通信记录在系统中的保存期限;
有权访问相关记录的人员范围;
数据使用方式及使用目的;
数据保存、删除及保密的相关程序。
法院认为,如果上述事项没有明确、具体且可预测的法律规范,则公共机关所拥有的权限可能导致任意处理,并可能造成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
因此,虽然对于被拘留人员和被判刑人员通信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具有维护刑罚执行秩序和安全的合法目的,但在本案中,由于缺少能够确保该干预措施符合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制度保障,因此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宪法法院进一步指出,个人数据保护权不仅要求限制数据的非法收集,也要求确保已经收集的数据仅在明确目的范围内使用,并受到适当保护。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信件未经判断是否属于禁止通信范围,即被统一扫描并长期保存于UYAP系统中。同时,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
这些通信资料保存多久;
哪些人员可以访问这些资料;
资料是否可以被用于其他目的;
资料如何被销毁。
因此,该做法无法满足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的“合法、正当、必要、与目的相关以及比例适当”等基本原则。
宪法法院最终认为,该通信登记制度虽然具有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保障措施,导致对申请人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通信自由造成了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限制。
四、判决结果
宪法法院一致认为:
由于将申请人寄出及收到的信件,在未区分是否包含禁止内容的情况下全部登记至UYAP系统,并且未明确规定相关通信资料的保存期限、第三方访问条件以及数据使用范围,因此侵犯了申请人根据《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所保障的:
请求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
私人生活受尊重权;
通信自由。
因此,宪法法院认定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并决定给予相应救济。
五、结论
在本案中,相关规定要求,除被拘留人员或被判刑人员向律师提交的辩护文件以及与官方机关之间的通信外,所有其他通信均应经过扫描并登记至UYAP系统。
该规定实际上允许在不区分通信内容是否具有禁止性质的情况下,对所有通信资料进行保存。
然而,由于现行规定未明确:
通信记录将在系统中保存多久;
第三方访问相关通信资料的条件;
通信资料使用及共享的范围和程序;
宪法法院一致裁定,申请人依据《宪法》第20条和第22条所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权、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通信自由受到侵犯。
六、法律评价
根据土耳其《宪法》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任何人均享有其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住所及通信受到尊重的权利。针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或行政措施,个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个人申请。
基本权利和自由只能通过法律进行限制,且该限制不得损害权利本质,同时必须符合宪法的文字和精神、民主社会秩序的要求、世俗共和国原则以及比例原则。
在此范围内,虽然本案涉及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通信自由可以通过法律进行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并且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对于本案涉及的信件和通信资料被登记至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的行为,还应当结合土耳其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数据保护法”)进行评价。
根据该法律规定,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在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首先保护个人私人生活的秘密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
个人数据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公平地处理个人数据;
确保数据处理目的明确、合法;
数据处理范围与目的相关、必要且适度;
不得超出实现处理目的所需的范围。
在本案中,相关通信资料在未事先判断是否属于禁止通信或具有风险内容的情况下,被统一登记至UYAP系统。
此外,相关规定并未明确:
通信记录将在系统中保存的期限;
哪些人员具有访问该信息的权限;
相关资料是否可以用于其他用途;
数据如何进行删除和销毁。
因此,该处理方式未能满足个人数据保护法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必须“与目的相关、有限制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虽然国家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员和被判刑人员的通信进行必要监督具有公共利益基础,但这种监督措施仍必须建立在明确、可预测且具备充分保障机制的法律基础之上。
如果公共机关可以在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长期保存个人通信资料,则可能导致个人数据被过度收集、无限期保存以及不当使用的风险。
因此,在本案具体情况下,由于相关通信资料未经必要审查即被登记保存,并且对于保存期限、访问权限以及数据使用规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认为该措施违反比例原则,并侵犯了申请人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以及通信自由。
七、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规定要求:
除被拘留人员或被判刑人员向律师提交的辩护信件,以及与官方机关之间的通信外,所有其他通信均必须经过扫描并登记至国家司法信息系统(UYAP)。
然而,该规定未区分通信是否具有禁止内容,而允许对全部通信进行系统保存。
由于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囚犯通信资料在系统中的保存期限;
第三方访问相关通信资料的条件;
通信资料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的范围和程序;
土耳其宪法法院一致认定,申请人依据《宪法》第20条及第22条享有的以下权利受到侵犯:
请求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
私人生活受尊重权;
通信自由。
本判决对于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刑罚执行机构的数据处理行为以及公共机关在基本权利限制中的权限范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特别是在个人数据处理日益数字化的背景下,该判决再次强调:
公共机关即使基于公共利益进行数据处理,也必须遵守合法性、必要性、目的限定性以及比例原则,并建立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法律保障机制。
特此提交,供参考与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