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交媒体影响者进行商业广告及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指南》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社交媒体影响者进行商业广告及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1年5月6日发布了《指南》,明确规定了被称为“网红”(Influencer)的社交媒体影响者以及广告主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广告活动时应遵守的原则。
根据《指南》,该规定适用于社交媒体影响者、广告代理机构及相关组织面向最终用户/消费者开展的所有商业推广及广告活动。
根据《指南》的定义,社交媒体影响者是指通过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就其自身或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以销售、租赁、提供信息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为目的开展营销活动的个人。
1. 社交媒体影响者发布广告内容时禁止实施的行为
社交媒体影响者在发布广告内容时:
不得在未实际使用或体验某项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以已经体验过该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进行宣传;
不得对由他人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并使消费者产生其本人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误解;
在从广告主处获得经济利益、免费商品或服务期间,不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
不得就商品或服务发表健康相关声明,也不得对医生、牙医、兽医、药剂师等医疗机构或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广宣传;
不得就商品或服务发表不存在科学依据的科学研究或测试结果相关声明;
不得为了建立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营销及传播活动,而系统性地创建和/或使用虚假或不存在的身份账号。
2. 社交媒体影响者发布广告内容时应注意的事项
禁止隐性广告。重要的是,消费者在首次看到相关内容时,应能够明确理解其属于商业广告,并应通过标签等方式进行清晰标注。此外,如广告内容使用滤镜或特效,也必须明确说明。
对于因广告主提供经济利益、折扣或免费服务而发布的内容,应根据发布平台的不同,明确披露该商业合作关系。
在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内容时,至少应包含以下一种明确说明方式:
(1)视频分享平台(YouTube、Instagram TV)
广告性质应在视频中持续显示,或出现在视频标题、说明部分,或广告内容开始部分,并且不得要求消费者点击“查看更多”等按钮后才能看到。
可使用以下表述:
“本视频包含[广告主]的广告内容。”
“本视频包含与[广告主]的付费合作。”
“由[广告主]支持。”
“这些产品由[广告主]赠送给我。”
“感谢[广告主]发送这些产品。”
(2)图片及信息分享平台(Instagram、Facebook、Twitter)
应在发布的图片、文字内容或说明部分中,与广告主名称、品牌、商业名称等识别信息同时标明。
可使用以下标签或说明:
#广告
#广告/推广
#赞助
#合作
#伙伴关系
“与@[广告主]合作”
“由@[广告主]提供”
“由@[广告主]赠送”
(3)播客平台(Spotify、iTunes)
应在节目开始、中间及结束部分,以文字或口头形式进行说明。
可使用以下表述:
“本播客包含关于[广告主]的广告内容。”
“本播客由与[广告主]的付费合作组成。”
“由[广告主]支持。”
“我在播客中提到的产品是由[广告主]赠送的。”
(4)短时内容平台(Snapchat、Instagram Stories)
在内容展示期间,应同时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品牌或商业名称。
可使用以下标签或说明:
#广告
#广告/推广
#赞助
#合作
#伙伴关系
“与@[广告主]合作”
“由@[广告主]提供”
“由@[广告主]赠送”
3. 广告主的责任
广告主有责任向社交媒体影响者以及与其相关的第三方说明上述要求,并要求其遵守《消费者保护法》及《指南》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义务。
因此,广告主不得以相关义务仅适用于社交媒体影响者为由逃避自身责任。
但是,如果广告主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对社交媒体影响者遵守上述义务进行了指导和监督,则可视为其已履行相关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社交媒体影响者、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以及媒体平台运营方均应分别对遵守上述《指南》的规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所规定的义务是依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29232号《商业广告及不正当商业行为条例》以及广告委员会第309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制定的。因此,所有相关要求均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和执行。
谨提交供参考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