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截至2022年3月1日生效的《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修订条例》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修订条例》
根据于2022年2月1日在第31737号《官方公报》发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修订〈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的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对《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相关修改。
此次修订对商业广告及不公平商业行为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关于折扣前销售价格确定的规定
根据修订条例,在展示适用折扣商品的折扣比例及折扣金额时,应以折扣实施日期前30日内适用的最低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该规定旨在防止误导性广告行为,避免经营者通过虚高原价后再进行折扣宣传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关于《价格标签条例》的相关说明
与上述修改相对应,《价格标签条例》也于2022年3月进行了修订,并规定实体商店同样必须展示折扣前30日内的最低价格。
新增规定如下:
“对于参与折扣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应在标签、价格表及相关展示中注明折后销售价格、折扣前价格以及相关价格信息。在确定折扣前销售价格时,应以折扣实施日期前30日内适用的最低价格为依据。”
关于个性化价格的规定
修订条例首次引入了“个性化价格”的定义,并将其定义为:
“根据消费者购买行为及其他个人数据分析结果,就某项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提供的价格。”
在此范围内,例如根据消费者生日、购物历史或消费习惯向其提供的特殊价格及优惠活动,均属于个性化价格。
当向消费者提供此类价格时,经营者必须:
同时向消费者展示该商品或服务的当前销售价格;
告知消费者该个性化价格依据哪些标准或因素制定。
关于消费者评价的规定
根据修订条例:
在网络环境中,只有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才可以对商品、服务、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
应明确说明评价发布所依据的规则;
消费者评价应至少保留并公开展示一年;
评价应按照基于客观标准的排序方式进行展示;
如拒绝发布消费者评价,应向相关消费者说明原因。
如果消费者评价中提及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则该解决情况应在原评价所在区域及时发布。
此外,为提高商品或服务销量,与个人或法人达成协议,通过使用提升销量的评价或宣传性表达来促进销售的行为被禁止。
关于消费者投诉发布的规定
针对投诉平台,修订条例规定:
在发布涉及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投诉评价之前,平台必须给予相关经营者至少72小时的答复机会;
在72小时期限届满前,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投诉评价。
同时,根据修订条例:
如果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针对投诉作出的说明能够证明相关评价与事实不符,则该评价不得在平台上发布。
关于排序标准的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条例规定,如在网络环境中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特点等因素进行比较并排序,则平台必须:
在同一页面明显位置披露排序所依据的标准;
或通过链接、提示标识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获取详细信息;
如存在付费推广或赞助商品,也必须明确标注相关信息。
该规定对于作为交易平台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尤为重要。
结论
通过此次修订,旨在同时保护消费者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商业广告、折扣销售、消费者评价、投诉机制以及网络排序等领域引入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和创新措施。
现将上述信息提交供参考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