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领域专业组织条例》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版权领域专业组织条例》
根据第5846号《知识及艺术作品法》(以下简称“FSEK”)第42条“专业组织的设立”制定的《版权领域专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4月7日在第31802号《官方公报》上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该条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作者、相关权利人以及图书出版商专业组织及其联合会的设立与监督;
专业组织及联合会的大会召开程序;
强制性及任意性机构的设立原则;
成员数量及职责;
入会条件;
收取的版权费用及赔偿金向权利人的分配;
其他相关程序和规则。
根据该条例,为保护作者、相关权利人以及图书出版商的共同利益,监督和行使FSEK赋予的权利,收取应支付的赔偿金及版权费用,并确保向权利人进行分配,在条例规定的领域内可以设立多个专业组织。
根据条例规定,专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管理相关权利;
建立与相关权利有关的数据库;
收取并分配与相关权利有关的各种费用;
采取保护相关权利的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通过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专业组织机构的规定
专业组织的强制性机构包括:
大会;
董事会;
监督委员会;
技术及科学委员会;
荣誉委员会。
条例允许专业组织设立其他任意性机构,但明确禁止将强制性机构的职责、权限及责任转移给任意性机构。
二、关于授予专业组织授权文件的规定
条例规定,权利人授予专业组织的授权文件所涉及的每一种权利类型及范围,应根据专业组织制定的标准确定。
专业组织对于权利人授予授权文件中的相关权利,具有以下权限和责任:
以自身名义行使相关权利;
允许或禁止相关权利的使用;
收取因权利使用产生的费用;
为追踪和保护相关权利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
三、关于专业组织与用户之间关系的规定
根据条例,专业组织可以:
就许可协议向用户进行通知;
通过电子方式与用户沟通,以回应用户关于许可协议的信息请求。
通过该规定,确立了专业组织与用户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即:
遵循诚信原则;
基于客观条件开展业务;
不得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关于专业组织收取版权收入支付的规定
条例规定:
向权利人支付的版权收入,应在扣除专业组织应得份额后支付。
赔偿金应在扣除:
收取费用;
专业组织份额;
之后进行支付。
上述款项应:
最迟在相关收入收取年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内支付;
并应在可能情况下尽快完成支付。
五、关于专业组织联合会设立的规定
条例规定:
至少两个专业组织可以成立联合会;
同一领域内不得存在多个专业联合会。
条例同时明确列出了可以成立联合会的具体领域。
六、关于联合会设立申请及联合会成员资格的规定
关于联合会设立申请:
条例明确规定:
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应向何种机关提交申请。
关于成员资格:
与联合会在同一领域开展活动的专业组织可以成为联合会成员;
联合会只能基于正当理由拒绝成员申请。
该规定旨在防止联合会以非客观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专业组织加入申请。
七、关于现有专业组织及联合会的规定
为规定过渡期间的适用规则,条例增加了临时第1条和临时第2条。
根据相关规定:
在条例生效前已经成立的专业组织及联合会,应最迟于2023年1月1日前,通过召开特别大会的方式,使其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符合条例要求;
现有专业组织及联合会在该日期之前,应继续按照原有章程开展活动;
专业组织的普通大会,应根据《知识及艺术作品所有人与相关权利人专业组织及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相应年度内,并按照专业组织章程规定的月份召开。
结论与评价
该条例于2022年4月7日在第31802号《官方公报》发布并生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新的规范和完善:
专业组织的设立;
专业组织的组织结构;
授予专业组织授权文件的范围;
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联合会的设立;
联合会成员资格。
此前在相关章程中未作详细列举规定的联合会设立及运营程序和原则,通过本条例得到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谨供参考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