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与破产法》关于临时扣押条件以及债务人与保证人法律地位的说明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1. 什么是临时扣押决定?
临时扣押(İhtiyati Haciz)是指,为防止负有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转移、隐匿其财产,根据法院裁定,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采取的一种司法保全措施。
法院作出的临时扣押决定通过执行机关实施后,债权人可以通过临时扣押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金钱债权的实现。
2. 作出临时扣押决定所需具备的条件
临时扣押的适用条件规定于土耳其《执行与破产法》(“法律”)第257条。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需作出临时扣押决定,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基于有效成立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
该金钱债权未通过质押方式获得担保;
该金钱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对于尚未到期的金钱债权,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基于有效成立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
该债权未通过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债权人需初步证明存在因延迟履行而产生风险的情形。
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延迟风险的情形包括:
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
债务人具有隐匿财产的意图;
债务人实施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欺诈性交易。
虽然法律对临时扣押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银行贷款合同关系中,即使债务人的不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或者已经签发抵押债务凭证、收益债务凭证等担保文件,在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能出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临时扣押,并要求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采取临时扣押措施的情况。
3. 对已经由质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绝对不能申请临时扣押?
并非绝对不能。
质押(在日常实践中通常指抵押)是一种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担保方式。债权因质押获得担保时,债权人属于优先受偿债权人,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
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已经拥有该类担保权利的债权人直接申请临时扣押。
如果金钱债权已经由质押担保,原则上应首先通过实现质押物价值的方式启动执行程序。
但是,如果质押担保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则对于未被质押担保覆盖的部分债权,可以申请临时扣押。
例如:
若设立的抵押金额为50,000土耳其里拉,而债权总额为80,000土耳其里拉,则对于未由抵押担保覆盖的30,000土耳其里拉部分,可以申请临时扣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仍应首先通过实现抵押权的执行程序进行追偿。
4. 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扣押决定?
土耳其最高法院(Yargıtay)曾指出,如果债权已经通过交付型动产质押或者债权质押获得担保,则在质押实现之前,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最高法院同时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即使质押尚未实现,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法院事先认定债权无法通过实现质押完全获得清偿;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获得了和解重组期限(债务重组保护期)。
此外,为避免向保证人追偿,作为担保的质押还必须同时覆盖保证人的债务。换言之,由保证关系产生的债务本身也必须由质押提供担保。
因此,如果保证人的债务未受到质押担保,则可以针对保证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扣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