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赦免(“资产和平计划”)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13 七月 2026
《第7582号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法律》(以下简称“该法律”)包含有关境内外特定资产申报、登记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于2026年6月4日在第33270号《土耳其官方公报》上公布并正式生效。
根据该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第19条临时条款,就新的“资产赦免”(Asset Peace)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允许申报境内外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临时条款,个人和法人实体可在2027年7月31日前,通过向土耳其境内银行或证券中介机构申报的方式,对其持有于境外的现金、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进行登记。
已申报的境外资产必须在申报之日起两个月内汇入土耳其,或转入土耳其境内银行或证券中介机构账户。
对于以实物形式带入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必须通过海关申报文件进行证明。
该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外资产,也涵盖虽然位于土耳其境内,但未记载于企业法定账簿中的现金、黄金、外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本市场工具。
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亦可在2027年7月31日前,通过银行或证券中介机构申报并登记其账簿中未体现的上述资产。
已申报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该规定,企业可以将已申报资产计入其会计记录,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之后从企业中提取相关资产。
由于申报资产,不需要额外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该等资产不会计入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范围。
然而,根据一般规则,对于申报的资产,需要按照 5%(百分之五) 的税率缴纳税款。
换言之,如对纳入“资产赦免”范围内的资产直接按照5%的税率缴纳税款,则剩余金额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使用。
但是,如果已申报资产被用于定期存款账户或参与账户,投资于政府国内债务证券、租赁凭证(Sukuk)或风险投资基金份额,并承诺将该等投资持有一至五年不等的期限,则适用税率将逐步降低。
根据该机制,资产在系统中每额外持有一年,税率可降低 1个百分点。
因此,如承诺持有该等资产五年,适用税率最高可降低至 0%(百分之零)。
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提供税务检查保护
该法律最重要的影响之一,是针对按照规定申报的资产提供税务检查及追加税款征收方面的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对于与已申报资产相对应的金额,不进行税务检查,也不会进行追加税款征收:
境外资产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并在申报日起两个月内汇入土耳其或转入土耳其境内银行或证券中介机构账户;
境内未登记资产已通过银行或证券中介机构完成申报并取得证明;
应缴税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已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该规定对于正在进行或未来可能开展的税务检查同样提供重要优势。
根据规定,如果能够证明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基差异来源于已申报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加税款征收。
从这一角度来看,该规定有助于降低企业及个人过去期间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但是,该项保护并非绝对适用。
在以下情况下,纳税人将无法享受该规定提供的保护:
已申报的境外资产未在规定期限内汇入土耳其或未转入相关账户;
应缴税款未按时缴纳;
未履行享受税收优惠所要求的投资持有承诺;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该规定并不会免除或取消根据反洗钱、防止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适用的义务和监管措施。
相关修订内容自其在《土耳其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