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考勤追踪目的拍摄员工照片程序的行政法院判决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关于为进行考勤管理而拍摄员工照片程序的行政法院判决
埃斯基谢希尔-比莱吉克医师协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提出申请,要求取消埃斯基谢希尔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追踪员工考勤情况,在员工上下班进出时进行拍照的做法,理由是该做法违反了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
医院驳回了该申请,并以员工使用集体刷卡系统,无法准确确定员工具体上下班时间为理由,说明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
随后,主席团向埃斯基谢希尔第一行政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以下理由:
医院工作人员上下班时没有必须通过拍照方式进行考勤管理的必要性;
现行其他法律法规中不存在要求拍摄员工照片的相关规定;
医院未依法取得员工关于照片采集的明确同意;
涉案措施不符合限制性和比例原则。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医院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医院员工数量众多,实际操作中存在员工集体刷磁卡等情况;
为确认具体人员何时在岗,相关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服务能够有效开展,有赖于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除医生以外,其他医疗人员也存在额外工作情况,同时医生属于第657号《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平等原则,所有员工均应适用该考勤制度;
现行措施与实施目的具有直接关联,并且符合限制性和比例原则;
由于医院各区域已经安装摄像设备并对影像进行记录,因此该措施不应被视为额外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
根据个人数据处理中的目的限定原则,相关数据仅在实现目的所需期间内保存,并定期删除。
因此,医院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实施该措施导致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产生。
法院指出,在判断所拍摄照片是否属于生物识别数据之前,应首先根据个人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
法院进一步认为,医院为了考勤管理目的,在员工进出时采集照片的行为,应当依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条第2款(ç)项“与处理目的相关、有限且适度”的原则进行评价。
法院认为,虽然该措施具有公共利益目的,但该措施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不存在合理比例关系,因此违反了比例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政行为。
评价
众所周知,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实施目的之一,是防止非法处理个人数据。因此,该法律对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一项重要原则是: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与处理目的相关、有限且适度。”
根据该原则,数据处理应仅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收集或处理超出必要范围的数据。
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KVKK)此前在相关决定中也确立了类似观点。
委员会曾认定:
在体育俱乐部能够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实现会员进出管理的情况下,收集个人具有生物识别性质的掌纹数据,不符合《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与处理目的相关、有限且适度”的原则。
该决定考虑到,在确保体育场所安全时,可以采用比指纹等生物识别数据更为适度的数据处理方式。
结合上述行政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即使涉案照片不被认定为生物识别数据,比例原则的适用仍然具有独立意义。
换言之,在判断数据处理措施是否合法时,关键并不在于该数据是否属于特殊类别个人数据,而在于该数据处理方式是否必要、适当以及是否与目的相称。
因此,即使将涉案员工照片认定为一般个人数据,为考勤管理目的拍摄并保存员工照片的行为仍可能因缺乏必要性和比例性而构成违法、不适当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
在此背景下,为实现员工考勤管理目的,可以采用其他替代方式,在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更加适度的个人数据处理。
谨供参考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