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执行与破产法》赋予债务人出售权的条例
作者
Eyüboğlu & Büyükatak
发布日期
20 七月 2026
《根据〈执行与破产法〉赋予债务人出售权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2年5月28日以第31849号公告刊登于《官方公报》,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该《条例》涉及《2004年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以下简称“《法律》”)第111/a条“赋予债务人出售权”所规定的,由债务人自愿出售被查封财产的相关事项,并明确了该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和原则。
根据《条例》确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债务人申请取得出售权
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财产价值评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授予其出售该财产的权利。
2. 自愿出售授权文件的签发
在财产价值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后,执行官将暂停强制出售程序,并向请求获得自愿出售权的债务人签发关于出售被查封财产的授权文件。
该授权文件自送达债务人之日起,给予债务人 15天期限 用于完成自愿出售程序。
3. 授权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及债务人的义务
关于债务人自愿出售被查封财产的授权文件中,以下事项尤为重要:
债务人必须在获得的 15日期限内 向执行机关提交以下信息:
与其达成出售协议的买方姓名及姓氏;
买方的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若买方为法人,则需提供其公司名称、税务识别号码、商业登记号码以及 MERSIS(中央登记系统)号码;
双方约定的出售价格;
财产的识别特征及相关信息。
买方必须在债务人获得的15日期限内,将与债务人约定的出售价款支付至执行机关银行账户,但该价格不得低于确定的最低自愿出售价格。
4. 自愿出售条件的审查
如果买方在债务人获得的15日期限内,将约定价款支付至执行案件账户,执行官将在取得必要信息及文件后进行审查。
如果执行官确认自愿出售条件已经满足,则应立即将案件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出售以及办理财产转让和交付手续。
5. 法院对自愿出售申请的决定
法院应在最迟 10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案件材料的方式,对申请作出最终接受或拒绝决定。
(1)法院接受申请的情况
如果法院批准出售:
财产所有权将转移至买方;
执行机关将办理财产转让及交付手续。
(2)法院拒绝自愿出售申请的情况
如果法院决定拒绝自愿出售申请:
自执行机关收到法院拒绝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出售价款将退还至买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同时,执行官将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办理删除相关登记备注的必要手续。
结论
通过该《条例》,明确了《执行与破产法》中关于赋予债务人出售被查封财产权利相关规定的实施程序和具体原则。
谨提交供您参考和评估。